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8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6,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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