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告助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8,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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