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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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四三八號),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一六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