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古偉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少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85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