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05號

原告 謝幸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興 間請求返還船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6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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