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馬崇德
代理人 馬宣德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代理人 季佩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