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馬崇德

代理人 馬宣德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代理人 季佩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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