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聲請人與 廖智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廖智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聲請人與 廖智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廖智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