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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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素輝 訴訟代理人己○○
丁○○被告甲○○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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