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丙○○
甲○○乙○○原告與被告華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聲明,將請求確認之金額由新臺幣(下同)3,048,376元,擴張為4,117,274元,增加確認之金額為1,068,898元,就擴張確認金額部分,命原告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訴訟費用11,593元,逾期駁回其擴張請求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