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一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六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惟附表編號一偵查機關年度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一一號」;編號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三號、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二號」),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