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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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44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朱芝嫚朱芝蕙 之遺產管理人
6號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朱芝蕙前於民國88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7,4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債務人朱芝蕙於民國92年7月16日死亡,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朱芝蕙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827,12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往來契約、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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