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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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成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健成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健成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下稱第①、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④罪);再於同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下稱第⑤、⑥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第
③、④、⑤、⑥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其於99年3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