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文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昭勳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9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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