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3469B-102027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3469B-102027之父 年籍詳卷
被 告 吳偉德
法定代理人 吳德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3年4月8日上午
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或由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到院於起訴狀上補正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