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原告 鄧顯宗 被告 林珠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萬9712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6年
6月30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年6月26日10
6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亦於106年10月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8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