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張世哲 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貞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萬元,應繳裁判費90,2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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