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告 李天順 被告前進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萬3,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1,7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萬1,2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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