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 曹蜜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小萍 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伍仟元(計算式:
105,000+800,000=90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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