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李青龍
黃聯慶 被告 陳登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