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周恆誼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國才
蔡壬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除原審已有請求之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部分外,並追加請求金額至0000000元,自應將其上訴聲明中請求之0000000元作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