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488號聲請人 劉玉煌 相對人 李家樂 即 李育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聲請人請求於各本票發票日前之民國100年1月
1日開始計息,與票據法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及各本票自發票日起之利息,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4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1年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2│101年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3│101年3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3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4│101年4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4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5│101年5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5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6│101年6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6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7│101年7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7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8│101年8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8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09│101年9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9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0│101年10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10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1│101年1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1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2│101年1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1年1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3│102年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4│102年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5│102年3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3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6│102年4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4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7│102年5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5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8│102年6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6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19│102年7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7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0│102年8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8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1│102年9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9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2│102年10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10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3│102年1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1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4│102年1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2年1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5│103年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6│103年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7│103年3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3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8│103年4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4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29│103年5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5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0│103年6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6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1│103年7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7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2│103年8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8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3│103年9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9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4│103年10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10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5│103年1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1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6│103年1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3年1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7│104年1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8│104年2月20日│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2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39│104年3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3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0│104年5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5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1│104年7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7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2│104年9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9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3│104年11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4年1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4│105年1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1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5│105年3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3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6│105年5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5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047│105年7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7月20日│TH0000000││││││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