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瑛慧施鳳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施鳳雯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
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需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並無明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定)
二、債務人劉瑛慧、施鳳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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