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造轉輪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貳拾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扣之仿造轉輪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貳拾顆,因所有人 羅武雄 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而上開扣案之槍枝、子彈,均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所有人羅武雄已死亡,業據聲請人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手槍、子彈,認均具有殺傷力,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函一份在卷可按,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為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