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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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住臺中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九0號),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查被告經合法傳拘未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