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六號
被告乙○○男二十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甲○○男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