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捌點貳柒公克,包裝重零點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永和巷二十三之二十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十八.二七公克,包裝重○.九四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十八.二七公克,包裝重○.九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