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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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志誠 相對人 許秋香 相對人 黃許秋月 相對人 吳許秋桃 相對人 許秋蕙 相對人 許秋雲 相對人 許秋靜 相對人 許文章 相對人 蔡旻芳 相對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 許宏殷 於民國96年1月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台幣(下同)620,000元,並於97年8月12日撥款,約定127年8月12日償還,利率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1.375%)加計0.042%機動計算,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如借款人未依約定支付本貸款之有關債務時,本行得對之行使抵押權,縱其清償期未屆至,於本行行使抵押權時,視為已自動到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26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原債務人許宏殷過世後,相對人等自103年1月12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尚積欠525,701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查原債務人許宏殷已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已依法繼承其全部遺產,為此依民法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撥款委託授權書等為證,並經本院於104年4月29日通知相對人等,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抵押權之設定及擔保金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分別於同年5月4日、5月5日及5月6日收受送達,然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查相關證據之結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文光││20│雜│││8285.58│100000分之305││├──┼───┼────┼────┼────┼───┼──┼──┼──┼────┼───────┼──────┤│002│澎湖縣│馬公市│文光││54│雜│││1072.45│100000分之305││└──┴───┴────┴────┴────┴───┴──┴──┴──┴────┴───────┴──────┘┌─────────────────────────────────────────────────────────────┐│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1063│馬公市○○街12│馬公市○○段54│7層鋼筋混凝土│95.96平方公尺│陽台:10.6│全部│││││1號6樓之3│地號│造集合住宅之第││1平方公尺││││││││6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