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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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6日向訴外人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其中0000000元期間自9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4
月26日止,並約定自93年4月26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
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2.9%計算;其中
0000000元期間自93年4月26日起至108年4月26日止,並約定
自93年4月26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180期,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按年息3.28%計算。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尚應依
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
部份,應加倍計付。詎料被告自93年起即未再繳付本息,嗣
經訴外人日盛銀行於94年2月25日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
度執字第23370號強制執行中參與分配,就被告提供擔保之
不動產(台北縣板橋市○○段○○○○號土地暨坐落其上門牌
為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房屋)實行抵押權,並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拍賣被告之前開不動產取償後,訴外人日盛
銀行僅受償0000000元,餘324850元未清償。經訴外人日盛
銀行於94年9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公司,且依金融機
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4年10
月18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306745元及自94年10月17日起按上開
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惟被告與訴外人日盛銀行所
訂立之房屋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
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原告既受讓上開債權,依
民法第299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判要
旨,亦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
權,合先敘明。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房
屋貸款約定書、分配表、還款明細表、郵政匯票等件影本各
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
張,可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
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及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訴外人日盛銀行借款尚未清償完畢,
已如前述,訴外人日盛銀行自得向被告請求清償。而訴外人
日盛銀行業於94年9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公司,並於
94年10月18日登報公告,故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原告自
得向被告請求清償。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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