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南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9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7日下午4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4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4樓及
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金貴族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期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
新臺幣4,565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7年1月至98年9月
止,共計21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高雄市
小港區公所函、住戶規約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