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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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人 陳偉誠 相對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相對人「仕璇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