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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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㈠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㈡於95年10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5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4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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