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詠靖汽車材│第一商業銀│93年12月10日│5,210元│0000000││││料行 張貴郎 │行土城分行│││││├───┼─────┼─────┼──────┼─────┼─────┼──┤│002│ 劉醇德 │國泰世華商│93年11月30日│17,800元│108982│││││業銀行埔墘││││││││分行│││││├───┼─────┼─────┼──────┼─────┼─────┼──┤│003│ 黃文英 │陽信商業銀│93年10月30日│13,60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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