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995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四O-GC0000000號裁決」,應更正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所為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RA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四O-GC0000000號裁決」之記載,顯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所為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RA0000000號裁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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