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吳芬美 被告 蘇源波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秋瑩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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