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勇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勇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勇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歐勇男情緒控管不佳,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受難堪,所為並無可取,並兼衡被告前無不良刑案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擔任聯結車司機(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