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李絲婷
謝沁芸 被告 王彥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712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