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廖秋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山美 基督長老教會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山美基督長老教會之董事長,茲因組織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組織捐助章程共5條(詳如附表),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山美基督長老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均不應准許,理由如下:
㈠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0條部分:
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0條規定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規定,恐產生特定人久任董事之流弊。㈡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2條、第16條部分:
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2條規定,董事或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得經由「長執會」投票罷免;董事或監察人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三分之一時,由「長執會」補選,惟系爭章程中,並無關於「長執會」之組織、職權、「長執」之資格、任免方式等相關規定,則修正條文第12條規定由「長執會」罷免或補選,尚有疑義。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6條規定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長執」代理出席,亦同有疑義。
㈢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4條部分:
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4條規定董事會每六個月「由董事長開會一次」,文義不清。又現任董事二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之規定,亦非明確。
㈣系爭章程第15條部分:
系爭章程修正條文第15條第2款規定「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尚欠明確。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章程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靖蓉財團法人山美基督長老教會組織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第十條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均係義務性無給職。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係義務性無給職。第十二條董事或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長執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全體長執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或監察人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越三分之一時,由長執會補選適當人員准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長執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全體長執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越三分之一時,由長執會補選適當人員准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第十四條董事會每六個月由董事長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二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會每六個月由董事長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二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第十五條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事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第十六條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長執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長執或董事無法親自出席長執會或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長執或董事代表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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