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