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之法定代理人為何?②聲請狀之大、小章或代理人 蔡志雄 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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