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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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石明 間債務人異議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弘杰
附表
上訴標的
金額
計算式
債權本金
28,016元
95年2月28日以前已發生尚未收取之利息
4,010元
32,026-28,016=4,010
自99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利息
(共5年2月又19天)
29,242元
[28,016×20%×(5+2/12)]+[28,016×20%÷365×19]=28,949.8667+291.6734=29,241.5401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自104年9月1日起至訴訟繫屬法院之前1日即113年2月18日止之利息
(共8年5月又18天)
35,577元
[28,016×15%×(8+5/12)]+[28,016×15%÷365×18]=35,370.2+207.2416=35,577.14416
程序費用
500元
執行費用
478元
合計
97,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