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中信局國內銀行業務│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壹拾萬零伍拾元│CM0二七0九五││││保險處甲○○│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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