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苗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深│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四四二八二三││││司│坑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