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6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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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30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付違約
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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