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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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5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
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
債務兩造間尚有糾葛,申請更生中云云。經查被告聲請更生事件
,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駁回,有裁定書1件在
卷可稽,而被告對於上開辯稱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尚難採信
,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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