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金根選任辯護人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21號、112年度偵字第9261號、113年度偵字第600號、113年度偵字第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該二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李正中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卷第9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徐紫庭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7221號112年度偵字第9261號113年度偵字第600號113年度偵字第948號
被告于金根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于金根、李正中均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下稱花蓮榮民之家)之住民,2人前已多次發生糾紛而有嫌隙,詎于金根竟於民國112年6月1日16時19分許,在花蓮榮民之家松柏堂2樓10205室旁,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炒菜鍋朝李正中之右側胸腹部戳擊,致李正中受有右側下胸壁挫傷併擦傷之傷害。
二、于金根於112年7月5日6時許,在花蓮榮民之家松柏堂2樓樓梯口,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李正中辱罵:「他媽的、 王八蛋 」等言語,足以毀損李正中之名譽。
三、于金根於112年11月12日7時30分許,在花蓮榮民之家松柏堂2樓走廊,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持椅子欲攻擊李正中,經李正中閃避後,于金根即以手勒住李正中之脖子,並拖行李正中,過程中導致李正中重心不穩而跌倒,李正中因而受有左上臂及左手第五指挫擦傷、左腳踝扭傷之傷害。
四、案經李正中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于金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地手拿炒菜鍋朝告訴人腹部碰觸,惟辯稱:沒有讓他受傷等語。(2)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地辱罵「他媽的、王八蛋」,惟辯稱:不是在罵告訴人等語。(3)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三、所示時、地手與告訴人發生拉扯,惟辯稱:是他先搶我東西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李正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李巧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證人李正中:證明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李巧雲: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三、所示時、地手與告訴人發生拉扯之事實。3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傷勢照片2張、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地手拿炒菜鍋朝告訴人腹部戳擊,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4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畫面檔案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地辱罵「他媽的、王八蛋」等語之事實。5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三、所示時、地手與告訴人發生拉扯,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檢察官王柏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黃友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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