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記載
即係書狀不合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者,應認起訴不合
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乙○○之住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
新村372號送達訴訟文書,惟因路名欠詳而遭郵務機構退回
,致無法送達,是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並非正確,經
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