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17號和解筆錄原告 林珈璋 被告 吳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17號就本院101年交易字第1213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20日下午2時50,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檢察官林士淳書記官陳永訓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珈璋被告吳清芳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分四期給付,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前先給付伍仟元,第二期自101年12月27日起,於每月27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1年交易字第1213號吳清芳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林珈璋被告吳清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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