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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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債權人煙波行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曉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文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文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