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債權人逸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粮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惠美 即川山甲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川山甲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