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志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婉真